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呢?一起来看!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呢?一起来看!
应收账款质押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头等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在质权人制止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损害质权行为无效,或者单纯经过自身要求无法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当事人损害自身债权的不当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就质权人行使质权有关事项作出裁判。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届时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将金钱这一特定动产以特定化形式设定质押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质权人均有权代入质债权人之位而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基于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应收账款质权人是否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我国担保法及较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债权质押的合法地位,也应当承认质权人对于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主张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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